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等有关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