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等有关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