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伪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