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且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具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