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在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