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领导工作,负责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长江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