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生态效益为主,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