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