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当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