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变更总体规划和施工作业设计的;

(二)未达到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质量标淮的;

(三)违法批准对防护林实行皆伐的;

(四)贪污、挪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