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