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剃枝、放牧的,责令立即停止;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