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拒不恢复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损失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