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防护林内开荒、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立即停止,恢复植被;拒不恢复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损失金额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