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坏防护林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立即改正,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