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施工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