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新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在五年内禁止剃枝、放牧。五年期满后,可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以改善林分结构和卫生条件为目的的卫生伐、抚育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