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防护林禁止皆伐。达到生长成熟期或者已逐步丧失防护功能的防护林,可以实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后的郁闭度,应保持在0.6以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