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护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防护林内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确需在林内采石、采砂、取土的,应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