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租赁、拍卖国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由荒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租赁、拍卖集体所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由享有荒山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