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已划给农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