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已划给农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