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依法取得宜林荒山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超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宜林荒山由荒山所有者收回。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