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农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农民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由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和承包者共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