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五章 林权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国有宜林荒山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有宜林荒山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和承包者共有。国有宜林荒山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