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煤炭、造纸、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规定提取的育林费和绿化资金,可用于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和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