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由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