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应从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农业投入中,划出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