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好国家扶持资金。国家给予的扶持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优先安排配套资金。省、市(州、地)、县(市、区)安排配套资金的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