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江防护林体系档案,定期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的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