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实行阶段检查、年度检查、竣工验收的制度。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