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已划给农村村民造林的自留山、责任山,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实行合作造林,也可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转包给他人造林。农村村民在自留山、责任山上营造防护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长江防护林施工设计的要求给予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