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内的宜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落实营林建设的责任,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体规划及其施工作业设计提供营林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