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动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