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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有效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动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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