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总体规划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提前一年编制施工作业设计,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