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县级总体规划中,营造防护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