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