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