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失业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