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应当办理失业登记。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失业登记及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