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失业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应当办理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就业失业登记及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