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就业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或者有序转移就业。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公共就业服务场地和创业、就业场所,促进劳动者就地就近创业和就业。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应当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征收农村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提供适当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