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或者有序转移就业。

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公共就业服务场地和创业、就业场所,促进劳动者就地就近创业和就业。

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应当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

因征收农村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提供适当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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