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就业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均等化的就业服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