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均等化的就业服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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