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耗指标、用能系统特征制定相应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以及更新置换,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且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