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能源服务单位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