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干部、职工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标准:康定、泸定、丹巴、雅江、得荣、德格、新龙七县,每人不得超过十五平方米;九龙、乡城、稻城、巴塘、道孚、甘孜、白玉、炉霍八县,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理塘、石渠、色达三县,每人不得超过四十平方米。

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户,每户可增加宅基地三十平方米。

村民和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需要在农村建房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河谷地带,每人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每人40—50平方米。耕地特少的地方,宅基地面积须从严控制。

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

在城镇规划区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