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第五条有效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县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下(含三亩),其它土地十亩以下(含十亩)。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上至二十亩,其它土地十亩以上至六十亩。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