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备案和名录公布、记分以及建筑垃圾处置凭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