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处置,包含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活动。本条例所称运输企业,是指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中的运输企业。本条例中三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