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