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