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